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政策文件的通知》(財稅〔2023〕4號),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四)為林業育苗項目提供經營場所。林業育苗項目,在購買土地和繳納土地出讓金時,按照出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收購種苗時,按農產品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銷售種苗時,應按農產品銷售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