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壹)占地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壹次性開發的,按某壹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全部成本對象占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二)建築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壹次性開發的,按某壹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土地是房地產項目開發最主要的成本項目,約占到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30%左右。土地成本在房地產項目不同類型及業態的之間的分攤問題,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沒有多大的影響,但是卻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關鍵。采用不同的分攤方法,所計征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存在明顯差異;由於土地成本是房地產企業加計扣除費用和開發費用計提基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的分攤方法將再次放大這種差異;所以在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的選擇上尤為重要,因此要堅持“合理、合規”。具體操作時應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最妥當的分攤方法,保證企業的稅收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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