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海關總署、農業部關於印發《遠洋漁業企業運回自捕水產品不征稅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署稅〔2000〕260號 第七條 遠洋漁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將從境外購進或串換的水產品作為自捕水產品申報入境。嚴禁以自捕水產品名義運回龍蝦、象拔蚌、甲魚、海藻和鮮活的鮭魚、蝦、蟹、貝類水產品。如確有自捕運回的,由農業部認定後書面通知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審核驗放。
2,附上該管理辦法的官方網址以供參考: /publish/portal0/tab20149/module51150/info111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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