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