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開發企業以商品房為售樓部的,應自次月起繳納房產稅。作為自用的售樓部,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售樓部房產原值的70%作為房產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關於房地產原值的確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即按照房地產原值征稅的房地產,無論是否記入會計賬簿的固定資產科目,都應按房屋原價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按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記錄的,應按規定對房屋原價進行調整或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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