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自有房屋的房產稅,無論是否記入固定資產賬戶,均按照自有房屋的原值計算繳納,包括賬簿“固定資產”所記載的房屋原價和不能隨意移動、豎立在房屋外的輔助設備及配套設施。
財稅[2010]第121號進壹步明確,無論如何核算,房地產原值都應包含地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和開發土地所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