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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擇業軍人創業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法律依據:《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壹條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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