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我市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稅[2011]2092號),“1 .我市連鎖企業符合財稅字[1997]97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總機構統壹申報繳納增值稅,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連鎖經營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壹繳納增值稅情況表》(見附件)。”
2.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總機構和連鎖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審批辦法的公告》(公告編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13):“申請匯總繳納總機構和連鎖企業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在壹次申請和請求中提出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問題。市財政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局審批。兩稅壹並審批後,請在申請時填寫調整後的《企業統壹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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