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個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但是在稅收籌劃中,有這樣壹種情況,內資(收入的2%)和外資企業都可以向總部繳納管理費,管理費可以在稅前列支。不知上述規劃是否已不符合最新規定,如果符合,收入2%是否有依據?答: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規定內資(收入的2%)和外資企業都可以向總部繳納管理費,管理費可以在稅前列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管理費的分攤壹直是稅務機關監管的難點和重點。如果納稅人處理不當,會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與以往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企業接受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得扣除。但是企業之間,不管有沒有關聯,總有壹些費用,比如服務費,是不可避免的。
為了規避稅務風險,尤其是關聯企業之間的稅務風險,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管理費,納稅人應註意按照無關聯第三方原則合理定價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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