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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主觀性:

看情況:壹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是分支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的,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將其經營事項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四)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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