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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可以低於成本價向分公司銷售商品嗎?(非上市公司)

當然,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不能虧本銷售商品或產品。但是稅法規定總公司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給分公司。總機構應按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上市公司的審核會更嚴格,當然按照成本價分配也是可以的。

在實際工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往往利用這種方式偷逃國內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然後出口到國外,再高價返銷國內。更專業的詞叫“轉移定價”,稅務局經常對這類事件開出巨額罰單。2009年東莞某公司開出6000萬的罰單,僅此而已。但是國內企業好像不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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