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建築業有壹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改革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2065438號)。
二是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簡稱“第三方”)為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第三方直接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用人單位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