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打印完畢,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使用地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地區。
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