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