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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需要交錢,地稅局說需要交耕地占用稅。這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征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壹般來說,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權屬不確定的,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因此,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出租人)已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承租人不必再繳納。

出租人未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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