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綜合日常考核,了解各方面情況和意見,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工作崗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3.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初步建議後,在壹定範圍內聽取意見,完善初步建議。在此基礎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
4.各單位黨委(領導班子)向縣委組織部提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和調整幹部通氣表(提供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需蓋章簽字)等材料,經職位預審通過後方可實施。受處分幹部的續聘,應事先書面報告縣委組織部,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了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和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分為組織推薦、競爭上崗和公開招聘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