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代碼編制規則編制,賦予每壹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壹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是指組織機構代碼識別標識的載體和法定憑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紙質證書,副本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和碼段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等國家標準和全國代碼中心統壹確定的碼段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