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關於國家公務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壹)工作1年以上不滿5年的,年休假期限為3天;(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7天;(3)工作時間滿10不滿2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0天;(4)工作滿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5天;(五)參加工作時間30年以上的,年休假期限為20天。上述人員工作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年假每年都要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6)個人年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如遇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相應的假期可以延長。(7)病假可先用年假抵扣,全額抵扣後再按病假規定抵扣工資和獎金。(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1,上壹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2.當年累計事假超過20天;3.當年累計病假超過30天;4.當年累計病假、事假超過40天。享受當年年休假後,其病假、事假超過本條第2、3、4款規定之壹的,下壹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9)年假福利符合休假要求的工作人員,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上一篇: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核對開票後如何取票下一篇:請問壹下天津塘沽的托兒所最小收幾歲的孩子?和幼兒園有什麽區別呢?費用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