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產核資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資產損失的核實認定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資產損失,是指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種財產損失、以前年度潛在經營損失、資本損失等。經企業清產核資驗證的。
第三條企業清產核資中認定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進行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