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刊登遺失申明的報紙、雜誌的包頭或者刊頭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到主管稅務機關大廳去辦理。
稅務登記證補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具體提供如下資料: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