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殘疾人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報經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宣布作廢後可以申請補發。第壹次更換殘疾人卡,在原20位數字上加“B1”,第二次更換時加“B2”,依此類推。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註銷丟失的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