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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價入股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不動產投資作價入股以取得股權作為支付對價,屬有償轉讓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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