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企業的經營者已發生了變化,承租人或承包人既已享有企業的經營權,也就應負有企業民事上的義務和責任,因而,稅法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樣既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也符合實際情況。但需要註意的是要區別企業承包給他人經營和企業實行內部承包責任制這兩種行為。對於企業實行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其納稅義務人不改變。這裏要註意的是:上面所講的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獨立的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承租人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