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可申請領購發票;臨時到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或個人,可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向經營地主管地稅局申請領購發票。
二、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向主管地稅局領取《**市地方稅務局領購行業專用發票申請書》,按要求逐項填寫申請書上的項目內容,並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以及經辦人印章。
三、向主管地稅局提交以下材料:
1、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
2、《**市地方稅務局領購行業專用發票申請書》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經辦人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5、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印膜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稅務機關查驗原件與復印件壹致後,收取復印件,退還原件
四、主管地稅局審核後,符合領購發票條件的,發給《發票領購簿》。
五、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地稅局領購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