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請持以下資料到9號窗口辦理: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復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公司章程、協議、批文、合同復印件
——驗資報告復印件
——生產、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有效證明材料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均加蓋公章 頁多的需蓋騎縫章 法人簽字 並寫上 此件與原件壹致 寫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