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九條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分數線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入戶資格人員應及時辦理入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關於特大城市戶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規模的政策以及成都市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適時調整居住證積分政策,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劃定居住證年度分數線,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居住證積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做好申請受理和入戶辦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市積分申辦工作;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規劃範圍內,探索實現同城戶籍準入年限累計互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成都市人才發展指導意見,並協助積分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退伍軍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醫保局、市網信辦、國家稅務局成都市稅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 市婦聯等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積分考試和積分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