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由破產管理人簽名。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由破產管理人簽名。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和解散判決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公司審批機關對清算報告進行備案確認的確認文件。
5.確認清算報告。
公司在破產程序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該材料,但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6.清算組成員申報通知書。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清算報告中已提供完稅證明原件的,可不單獨提供。
8、根據報紙的公告樣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10.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