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票的“單位”欄應為“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非“0”。
3.成品油經銷企業壹個商品和勞務稅分類編碼可開具發票的油品總額,不得大於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相同商品和勞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