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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稅如何征收?

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壹律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註成品油屬於下列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1、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用車輛自用油。2、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代儲協議報稅務機關備案)。3、加油站本身倒庫油。4、加油站檢測用油。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如收取現金、支票、匯票、加油憑證、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應征收增值稅。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按不同品種分別核算準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按預收賬款作相關財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采取統壹配送成品油方式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壹縣市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在同壹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匯總繳納,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跨省經營的,是否匯總繳納,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對統壹核算,且經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成品油銷售單位跨縣市調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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