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財稅〔2013〕83號文件規定,承包中學食堂是屬於文件規定的“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情形,學校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屬自主經營,免征營業稅;若同時也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則該部分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若對外承包經營的,原則上,承包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承包中學食堂,並且以此獲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營業稅的。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