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全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屬於政府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屬於各級人民政府管轄,納入各地行政編制。它是政府的行政機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對無證違法建設的處罰)、道路交通秩序(對非法占用道路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對無證經營的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房屋建築和拆遷現場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8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
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進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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