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壹般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稅基計算的地方稅和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生產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抵免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附加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單位沒有核定消費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沒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附加稅也是減免的。
擴展資料(1)異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為計稅依據。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在異地預繳增值稅時,需要按預繳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機構所在地申報: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同時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福建人民政府-免抵的增值稅是否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