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2.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有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團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個人和外資企業。
三、征稅範圍和計稅依據:
1.征稅範圍:城建稅的征稅範圍包括按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市、縣、鎮等地區。市、縣、鎮的範圍應以行政區劃為基礎。
2.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出繳納“三稅”並被處罰時,應同時對偷逃的城建稅進行納稅、收取滯納金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