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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費交契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壹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壹)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壹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企業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時,向政府繳納的城市配套費(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計入成交價格計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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