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依據的是合同,而不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同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土地交付(合同簽訂)的約定時間為月初,房屋交付的約定時間為月底。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地方稅收有關業務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十三、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證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因政府搬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如何確定其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這種情況下,土地受讓方應與出讓方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協議),明確土地交付時間,或由當地政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可根據補充協議的時間或當地政府的證明材料確定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延期交付土地的協議補充次月的土地交付時間;提前交付土地的,按實際時間在次月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