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妳所說籌建期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也就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及其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個人認為,如何申報需要看妳怎樣選擇開辦費的列支方式。如選擇壹次性扣除則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季度(或月度)申報時如無收入則申報當期虧損;如果選擇長期待攤、也應把當期攤銷額度計入當期成本。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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