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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五條的

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

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

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因此,對企業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籌辦費的業務招待費

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限制;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扣除時

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制。

對企業來說,合理安排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盡量將這類支出安排到籌建期間,可以有效地

增加稅前扣除的數額,從而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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