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
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
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因此,對企業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籌辦費的業務招待費
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限制;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扣除時
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制。
對企業來說,合理安排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盡量將這類支出安排到籌建期間,可以有效地
增加稅前扣除的數額,從而降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