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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發票備註欄不寫可以嗎

其他欄次的填寫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後的金額填列。如果出口企業以非FOB價格成交的,應將其換算成FOB價格後填列。備註欄應頂格填寫“出口發票”四個漢字,並須註明出口業務的合同號、貿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幣金額、原幣幣種及適用匯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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