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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能否申請復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十、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有關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的規定,自收到企業復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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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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