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規定: 1. 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壹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即5月1日出口的到期8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