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作為國際慣例,可以使出口貨物總體稅負為零,有效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退還進口稅款,即出口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款;二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收,即企業申報貨物出口時,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收。
擴展數據:
出口退稅的特點
1,收入退還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需要,依法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
2.調節功能的單壹性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免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
3.間接稅範疇的國際慣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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