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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為什麽要進行函調

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1號)提出函調要求,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函調查。

(1)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2)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3)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4)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註企業,且出口關註商品的。

(5)關註企業首次出口關註商品的。

(6)出口企業首次從關註企業購進關註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於合理上限的。

B出口關註商品,且關註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C出口關註商品,且關註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D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所以說您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要向妳們的供貨方的稅務所發函進行函調,是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請遵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即可。

函調,說得通俗點,就是辦理退稅的稅務局向開具增票的稅務局發函調查業務真實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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