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明確,出口貨物發生下列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視同銷項稅或增值稅內銷。主要包括: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但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並出具出口代理貨物證明的貨物;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即樣品出口雖然收匯,但沒有報關單和核銷單,視同內銷征稅。
2.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3.印花稅是按買賣合同金額分別乘以0.03%計算的,與視同內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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