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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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88號
全文生效日期: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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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將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電視發射設備、縫紉機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2.罐頭、果汁、桑蠶絲等農產品深加工產品,電動齒輪泵、半掛車等機電產品,光學元件等儀器儀表,胰島素制劑等藥品,箱包、鞋帽、雨傘、發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5%。
3.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產品、車刀等商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4.合金鋼、鋼結構等鋼材、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提高到9%。
五、玉米澱粉、酒精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