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向特定地區銷售的消費品和運輸工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 *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出口階段不征稅,稅務機關要退還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階段已繳納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免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產品出口後,稅務機關應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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