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即以下單位和個人:
(1)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者;
(2)不符合印制、領購發票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體戶;
(3)使用限額發票的個體戶業務成交額超過限額,需要填開者;
(4)外省(或外市、縣)持有關稅收證明到本地區經營的業戶。
以上單位和個人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