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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轉內銷的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應計提銷項稅或增值稅。壹般貿易出口貨物壹般納稅人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法定增值稅稅率1) ×法定增值稅稅率。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抵扣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8〕265號)第二條規定,“出口貨物的外貿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或者雖申報退(免)稅但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單證的,

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並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規定期限截止後的次日起30日內,外貿企業應填制並出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代碼、編號、日期、 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和稅額)根據應稅貨物未退稅或抵扣的相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應稅貨物作為內銷抵扣進項稅額證明”。

然後公司根據計算出的銷項稅和進項稅確定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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