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燃油補貼是國家補貼,從稅法上可以適用的是“其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應納稅的“其他所得”,以下八種所得應納稅:
(1)個人獲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授予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
(2)個人以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和保值補貼率獲得銀行部門支付的存款紅利。
(三)個人因用人單位繳納相關保險費而獲得的優惠收入。
(4)保險公司按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向保險期間未脫離危險的人身保險人支付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個人股東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吸引大股東在公司開戶並將取得的部分交易費用支付給大股東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費用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
(7)辭職風險基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的。
出租車燃油補貼不能覆蓋應稅的“其他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有壹種說法是,如果當地稅務部門認定為應稅項目,就要交稅。建議如果稅務局沒有單獨提出,就不要自行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