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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稅收政策

法律解析:各類機動出租汽車駕駛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出租汽車經營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機動車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目是:

(壹)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者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個體出租汽車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汽車歸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或者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取得的項目征稅。

第七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出租汽車的不同經營方式、不同車型、收費標準以及出租汽車支付的承包租賃費,核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營業額並確定征收率或者征收額,按月征收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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