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納稅,也可以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郵寄申報納稅,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申報憑證。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